Sunday, January 26, 2014

微軟收購諾基亞手機業務 中國企業面臨挑戰

2014年01月26日 06:55:00 來源: 光明日報


微軟收購諾基亞手機業務對中國相關市場將會産生什麼影響,近期以來,國內外的業界、學界對這一收購案的關注再次升溫。

  微軟收購諾基亞只限于移動智能設備和服務業務,不包括相關的標準必要專利。收購完成之後,諾基亞保留智能設備及網絡專利組合,數量高達3萬多件,無疑仍是一個“專利巨人”。基于這種特殊的交易安排,諾基亞不再從事手機生産業務,不再受制于相關專利交叉許可的制衡,事實上變成一個專利收費機構。業界因此擔心諾基亞或許由“專利巨人”蛻變成一個“專利流氓”。

  如果回顧一下近年發生的另外一個與愛立信有關的案例,我們就更容易理解業界對諾基亞的擔心。2011年通信巨頭愛立信宣布將其原有的手機終端業務轉讓給日本索尼公司,交易完成後馬上重組知識産權運營部門,並公開宣稱聚焦專利的貨幣化運營。在之後的兩年中,愛立信通過訴訟、專利分包以及扶持“專利流氓”公司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向終端制造廠商攫取高額的專利收入。為此,愛立信正在被其他國家反壟斷機構調查。例如,印度公平競爭委員會在2013年11月啟動對愛立信壟斷行為的調查。愛立信案可謂前車之鑒。

  移動智能終端業務的競爭,從消費者角度分析,表現為移動智能終端設備的競爭。然而,如果沒有係統和技術的支持,終端設備對于消費者沒有任何使用價值。可見,移動智能終端的設備、係統和技術三者不可分離。智能設備是技術的載體,設備的競爭力取決于技術的競爭力。因此,移動智能終端業務的競爭,同時涉及三個相關市場的競爭關係:移動智能終端設備市場、技術市場、係統市場。

  本次收購交易之前,盡管微軟持有的ActiveSync專利技術和有關安卓操作係統內核的專利技術,都是安卓操作係統必不可少的。但是,由于其他手機制造商是微軟向市場推廣WP係統的唯一渠道,微軟出于推廣WP係統的考慮,在向安卓手機制造商收取專利許可費時,尚有忌憚。本次收購交易完成之後,微軟也是手機制造商,與其他手機制造商之間的關係變得復雜起來:既有基于技術及專利許可建立起來的交易關係,又有同為手機制造商的競爭關係。無論是出于競爭的動力還是壓力,微軟一旦提高與安卓係統相關專利的許可費,安卓係統手機制造商的成本勢必增加。而且,微軟持有的事實標準必要專利不受FRAND原則制約,是鉗制安卓係統手機制造商的另一利器。

  本次收購交易之前,作為手機制造商,諾基亞受制于專利交叉許可的制衡,其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受到市場競爭機制的約束。然而,本次收購交易完成之後,諾基亞不再生産手機,不再受專利交叉許可制衡,其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已無市場機制的約束。諾基亞只要提高專利許可費,就能提升微軟競爭對手的成本,損害相關市場的競爭。更為糟糕的情形是,如果諾基亞向微軟的競爭者收取更高的專利許可費,相關市場的競爭和消費者將面臨更大的損害。

  可見,微軟和諾基亞此次精心設計的收購交易若能成功,這兩家公司可以各取所需,當然皆大歡喜。然而,安卓手機制造商則可能需要面對來自微軟和諾基亞的雙重擠壓。

  我國既是全球最大的手機生産國,又是全球最大的手機消費國。工信部電信研究院發布的《移動互聯網白皮書(2013)》顯示,全球銷售的75%的手機在我國生産,安卓手機在國産智能手機中的比例已經佔到97.7%。如果這次交易得以順利實現,那麼,我國手機企業對微軟和諾基亞的專利依賴,將惡化為競爭的劣勢,將被迫向微軟和諾基亞支付遠高于過去的專利許可費,且無力應對這兩家公司可能實施的各種反競爭行為。這無疑將對我國手機生産企業的競爭力産生重大且深遠的不利影響。無論是微軟還是諾基亞,只要提升專利許可費,就將使利潤空間本來就狹小的我國手機生産企業面臨更加艱難的處境,它們最終只能選擇退出市場或者將該成本轉嫁給智能手機消費者。前者將危害市場競爭,後者則直接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在歐美地區,安卓手機生産企業及其市場份額遠低于我國。因此,該交易對于歐美相關産業、企業和消費者的消極影響也遠低于我國。這才是美國和歐盟相繼無條件批準這筆交易的主要原因。盡管對于自身影響有限,但是,對于該交易完成之後諾基亞可能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歐盟委員會依然表達了自己的擔憂,明確表示會對此保持警覺和密切關注。

  我國的反壟斷執法體制和機制不同于歐美等國家和地區。我國三家反壟斷執法機構尚未形成跨部門協作執法機制,缺乏事先預防和事後制裁有效聯動的機制,合力預防、查處、糾正和威懾壟斷行為具有一定的難度。而且,我國尚未出臺制止濫用知識産權實施壟斷行為的配套法規。此外,無論是事後制裁還是事後救濟,都有相當的滯後性,執法成本和救濟成本都會影響到救濟效果。這些都將成為有效遏制壟斷行為不容忽視的障礙。

  綜上所述,微軟收購諾基亞移動智能終端産品和服務部門,對于我國相關市場至少“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我國反壟斷法執法機構在對該收購交易進行反壟斷法審查時給予審慎評估,預判微軟和諾基亞兩家公司有可能實施的濫用標準必要專利的行為。有必要特別指出的是,諾基亞不僅是收購交易的當事方,而且是收購所影響的三個市場的當事方。不僅如此,正是基于這一收購交易,使得諾基亞有了濫用其標準必要專利的可能。因此,對微軟和諾基亞均應附加適當的限制性條件,最大程度地減少該交易完成後對于我國相關市場競爭的不利影響。 (作者係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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